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能包括

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能包括

国内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会员、交易所、结算公司、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等。中国期货业协会每年将会将期货业协会公布的“2021年全国期货行业自律监管评价结果”作为“评估自律管理水平”,并会将期货行业自律管理的“一号文件”定为自律管理的“立项标准”,这为期货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据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此次出台“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三类自律规则的相关举措,是建立自律监管制度体系的有效举措。具体体现在,一方面,自律监管制度下,期货交易所要持续强化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夯实行业资源,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自律监管制度下,期货交易所要积极响应自律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提升自律管理水平。例如,近日,证监会、中期协出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试点业务管理规则》,明确在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总经理及董事、总经理以上级别的期货公司分别设立合规风控部,成立合规风控部。
至于对期货公司而言,规范性、合规性是期货行业的主要特征,期货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资本市场业务,不断加强合规经营及风险管理,通过资本市场业务打造出一个更为全面的风险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要打造行业竞争优势,提升行业竞争力,向着这个行业迈进。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试点业务管理规则》中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合规建设,做好制度建设工作,全面梳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二是强化自律管理,落实协会组织规则要求,构建自律约束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约束;三是坚持“动态调整、合作衔接、规范有序”的发展要求,确保行业各项业务合规稳步推进,发挥良好的行业引领作用。
中国期货业协会向所有期货行业从业人员讲过,诚信是交易、结算、风控的核心,风控、运营、安全是交易、结算、风控核心要素的全部内容,“期货公司一家独大”,是期货行业的历史使命,在严格自律管理的前提下,强监管才是行业发展的核心。协会将与会者均认可期货公司规范发展和行业诚信建设的态度,强调要将风险控制作为重中之重,对各项业务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风险可控。在此基础上,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自律管理的规则,确保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监控、投资者、风控工作同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
行业准入条件方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明确了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标准,分别从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合规情况等方面做出规定。期货公司分类标准有哪些?
上述通知指出,中国证监会对于境内期货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期货公司的登记编码信息体系,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期货公司的名称中单列,自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有关文件以来,中国证监会对于期货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原则上均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公司注册资本设立时的初始规模,结合期货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自然人投资者的情况、境内外自然人期货交易的持仓状况等因素,对中国证监会进行拟定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核定。
三是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核定,并要求中国证监会为期货公司整体分类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是中国证监会还可以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期货交易所管理水平、期货公司的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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